2024年9月20日

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审核员。

1.前期已请你公司全面梳理渣打集团、渣打香港自身及所控制机构最近3年被监管机构及行政司法机关处罚或调查的详细情况。补充材料中,除渣打香港所控制的部分机构外,仅有1家为渣打集团控制的机构,请补充说明是否已全面梳理渣打集团所控制机构受处罚或调查情况,若否,请再次全面梳理(若处罚、调查事项数量过多,可提供说明并按重要性原则对金额较小的处罚、调查事项进行概括说明)。

此外,受处罚或调查的分析论证部分仅简单因已整改完成或缴纳罚款即得出符合相关条件的结论,如2019年4月渣打集团和渣打银行收到多家监管机构的处罚,渣打集团同意支付11亿美元罚款。请从处罚或违法违规行为本身是否“重大”角度论证渣打香港、渣打集团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有关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要求。

2.前期已请你公司结合拟设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论证境外股东“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的情况。补充材料中渣打集团证券资产管理及经纪业务无相关国际排名数据、承销业务排名相关指标口径过窄(仅提供国际债券资本市场交易量承销商的细分排名),请再次补充论证。

3.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公司应当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你公司前期提交的内部基本管理制度仅包括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合规管理办法及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请补充完善其他基本制度,并应至少包括各项业务制度。

4.根据补充材料,拟任总经理2011年至2021年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市场部联席主管、董事总经理,为一级部门负责人。请提供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出具的相关工作证明,并明确相关职务的汇报路径、是否为一级部门负责人。同时,对照《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的备案材料,补充提交拟任总经理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符合从业条件的证明文件以及资质测试合格证明等。

5.请就拟任合规负责人在华融证券任职期间的履职尽责情况作出补充说明,并补充提交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6.请对照18号公告规定的备案材料补充提交拟任董事长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符合从业条件的证明文件以及资质测试合格证明等。

7.请完善公司章程(草案):一是根据最新拟设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更新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二是申请人在补充材料中表示董事会7名董事中将以外部董事为主,但公司章程(草案)中未体现,请予完善;三是未明确若公司不设副董事长,在董事长不能履职或缺位时的职责行使安排;四是请对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24、25、27、38、41条完善关于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以及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董事的权利义务、各专门委员应向董事会负责并提交工作报告等内容。

9.根据渣打香港与渣打集团联合出具的《渣打证券风险处置预案》,仅原则表述二者作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协助拟设证券公司建立机制、督促拟设证券公司制定具体方案、依法有序配合拟设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等,不具有操作性,且未体现作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证券公司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情况的风险处置安排,请补充完善。

11.渣打香港和渣打集团对保持渣打证券经营管理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的相关自我约束机制过于粗略、原则,仅表示将遵循渣打证券内部有关规范、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约束,不干预渣打证券经营管理活动等,不具有实操性,请补充完善。

13. 2021年3月,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及配套规则,同时对办事指南《关于入股XX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模版进行了修改完善。请渣打香港及渣打集团对照我会官网办事指南承诺模板重新出具《关于入股XX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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