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

15名乱港头目涉嫌“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等罪名前天被警方拘捕,包括、李柱铭、杨森、何俊仁、李卓人、吴霭仪、何秀兰、梁国雄、梁耀忠、单仲偕、区诺轩等乱港头目。其后,各准以1000元至3000元保释候讯。这些人分别于去年8月18日、10月1日及10月20日港岛区及九龙区的非法集结中,涉嫌违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十七条,法庭将于下个月审理此案。

这些人皆非升斗小民,或立议员,或传媒大亨,或知名大状,或有美英等国政要为其撑腰,在香港呼风唤雨、兴风作浪已多年,从未遇到麻烦。这次被警方拘捕,有人立即跳起来,用毫无法理依据的陈词滥调指责警方。然而,在法律面前,这些指责是苍白无力的。香港之乱,祸根正在这些人违法而没有受到及时追究。依法拘捕乱港头目正是维护香港法治核心价值的正义之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违法而不受追究的特权。这些都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议员、传媒大亨、知名大状们不会不明白这个道理。然而,一旦自己违法的事情被追究,他们立刻以“遏制言论自由”“拘捕”等毫无法理依据的理由攻击警方。这根本站不住脚。

其一,社会名流并没有违法的特权。去年六月以来发生的“反修例”活动,逐渐演变成暴力违法活动,并不断升级;到了八月份,每一次都演变为,香港街头砖头乱飞、火光冲天。正是鉴于这些风险因素,警方对“”等主办的集会发出反对通知书。一旦反对通知书生效,任何人集会都属“非法集结”。然而,等人不顾禁令,仍然上街集会,其行动轨迹已经被“天眼”拍下,证据确凿,违法必究。

其二,立议员并非“权力无边”。基本法涉及议员个力有两条。第七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议员在立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第七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这两条都是为了保障议员在立发言的权力,除此以外,并没有规定立议员享有其他权力。那么,立议员参加未被警方批准的集会,当然与庶民同罪。

面对一些人的叫嚣,警队“一哥”回应:“警方执法不偏不倚、无畏无惧,我们不理会被捕者是什么背景,不理会他们是何等有权有势,不理会其是否操控着传媒,只要有人犯法,我们就去执法。”

“一哥”讲得好!的职责是依法维护社会秩序,没有义务辨别违法者的“光谱”、身份背景。警方在执法的过程中,只能把人群区分为违法者和守法者。对于违法者,依法制止其违法行为;对于守法者,不予干预。

比如,在维持市民集会时,警方的职责就是确保有关人士按照事先确定的路线、区域、时间,以和平方式集会。如果有人逾越界限、超出时间限制、或进行暴力袭击,警方有权根据现场暴力活动的强度做出判断;在发出警告之后,以适度武力制止暴力违法行为;同时,有权依法拘捕违法人士,并向法庭提供证据。

必须指出的是,警方并没有义务辨别人士的哪些诉求是“正义”的?哪些诉求是“非正义”的。一些人对恨之入骨,因为在他们看来,自己的诉求是正义的,无论表达方式如何野蛮、血腥、暴力,都应念其“为香港好”而“网开一面”。持这种看法的人完全违背了法治精神。

警方依法拘捕、李柱铭等人后,美英等国继续以救世主的姿态说三道四。末代港督彭定康亦说,拘捕有关人等是史无前例地打击香港价值。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香港开埠以来,从一个小渔村发展成为国际大都市,有许多值得珍视的东西,其中最为宝贵的是两个字:法治。作为一个移民城市,五族杂处,商贾云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人们价值观各异、利益诉求多样,唯有法治可以凝聚最大共识,唯有坚守法治底线,社会才能和谐有序。法治是香港的“防波堤”。

然而,去年六月以来发生的上百起暴力事件,严重践踏尊严、冲击法治底线。一群自称“爱香港”的人,把香港蹂躏得遍体鳞伤;一群高喊“自由”的人,不断侵犯他人免于恐惧的自由;一群自诩为“斗士”的人,不允许不同政见者发出声音;一群分享着“一国两制”巨大红利的人,公然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底线!

这些人有一套“违法达义”的歪理邪说。在他们看来,只要自己需表达所谓的“义”,就完全可以“违法”。那么,谁来定义他们的“义”是否正确?是他们自己。按照这个逻辑,香港注定成为法外之地,陷入一片混乱。

香港的价值,亦包括以“团结奋斗、同舟共济、守望相助”为核心内涵的“狮子山精神”。但今日的香港,人心撕裂,对垒加剧,还有多少“抛弃区分求共对”的雅量?

香港的价值,还包括香港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城市品牌,香港被誉为“自由港”“东方之珠”“平安之都”“购物天堂”,如果长期处于黑暴威胁之下,香港还能拥有这些光环吗?

虽然乱港头目被保释候审,眼下,还难以预测法庭会如何定罪,但拘捕这些乱港头目,无疑是迈出了重要一步。这是向全社会宣示:无人是法外之民,犯法就会被拘捕、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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